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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1章 听证会之争辩(第3页)

郑晓光站台上定了定神。

言词犀利地说道:

“刚才省检察院的检察官李芸同志,把陈长安夺枪击毙姚涛一事,解读为紧急避险,其理由是姚涛是个极度危险的涉恐分子。”

“我认为这是在混淆事实、偷换概念。”

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:”

“衡量陈长安夺枪击毙姚涛的行为,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。应该以姚涛当时的行为为依据,而不能以姚涛过去的行为为依据。”

“过去,姚涛确实有涉恐行为。”

“但在案发当晚,姚涛虽然拔枪威胁过陈长安,但他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。”

“在姚涛转身登机的时候,其威胁行为已经中止。”

“而陈长安,恰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,从背后对姚涛开枪。如果这也叫紧急避险,那以后岂不是谁威胁了我,我就可以夺枪杀了谁?”

“这有违法治精神。”

稍作顿言。

郑晓光又严肃地指出:

“在警方执行公务的过程中,陈长安利用自身的领导身份,强势夺取身边警员的警枪,警员也不敢反抗。”

“我不知道省纪委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,从法律层面来讲,陈长安已经涉嫌抢夺罪。”

“另外,陈长安不是警务人员。”

“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枪械将姚涛击毙,这又违反了枪支管理法,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。”

“我们不能因为死的是一个通缉犯,就忽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。”

“姚涛固然是个通缉犯,但审判他的应该是法律,而不应该是某个市长的权力!希望评议团能够尊重法制精神。”

“我要说的,暂时就这么多,谢谢。”

言毕,郑晓光给台下在座的各位深深地鞠了一躬,台下有人沉默如雪,也有人小声议论。

陈长安却含笑不语,一切都像他最初所预料的那样,只要提紧急避险的必要性,反对派肯定会质疑紧急避险的真实性。

也不知道躲在暗处的傅剑兰,现在有没有流露出胜券在握的笑容。

反正现场的声音是有些乱。

有人在讨论法理与情理之间应该怎么权衡,也有人在讨论“背后开枪”到底有没有触犯故意杀人罪。

故意杀人罪!这可是要掉脑袋的重罪。

顷刻时,不少人为陈长安的明天捏了一把冷汗,搞不好陈长安就没有明天,今天就是陈长安的末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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